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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1年9月28日 浏览:410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建科[2005]206号
 
省建管局、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建工局:
  我省是一个经济大省,也是一个耗能大省,人多地少,又是一个资源和能源比较匮乏的省份,80%的能源要依靠省外;我省人口密度全国最大,矿产性资源全国最少,人均环境容量全国最小,全省在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化的中期、城市化的加速期和经济国际化的提升期,资源消耗、环境污染以及能源供应紧张等问题十分突出,这些将极有可能成为制约今后我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要从战略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并推进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2001)和江苏省地方标准《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2001)都已在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近年来,在各级建设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科技投入逐年加大、初步建立了节能技术体系框架;加快了节能工程试点示范,建成了一批省级、部级节能示范小区;2004年施工图设计审查统计,全省节能建筑设计面积达2180万m2.然而,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区建筑节能工作监管不力,部分设计单位未能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个别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新建工程的节能设计审查不严格,有些房地产开发商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节能设计,工程中采用的材料、设备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了我省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和节能建筑的实施,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必须加以纠正。
  最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已经发布,并在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希望各地要及时组织培训,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全面实施节能是国家和我省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为认真执行这些标准,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要结合实际,根据该《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强节能建筑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和我省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规程,全面实施和建设好节能建筑。
江苏省建设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省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把全面建设节能建筑作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并抓出成效。
  各地应以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突破口,以建筑"四节"(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为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规划,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二)城市(含县城)新建住宅必须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节能50%的标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新建住宅可参照实施;大城市应积极开展建筑节能65%的试点;设区市应有计划地积极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
  全省所有公共建筑自2005年7月1日起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率先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产品与设备。
  
二、大力开展对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制作节能"科教片"、编辑宣传册、开展"节能宣传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提高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自觉性,努力营造"各级领导重视、相关部门理解支持、建设各方积极执行、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要加大对建筑节能知识的培训。各地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学习;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使技术人员都能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要将节能标准、节能新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五)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加强与经贸委、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加强与当地墙改部门的合作与配合,充分联合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
  (六)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七)要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目标,每年进行考核评比;省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的评奖;已获奖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消获奖称号。
  
四、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八)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九)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设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热工性能、能效比等技术指标,其质量、性能指标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产品与材料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后方可选用。
  (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必须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将不符合有关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和规定的内容单独列出。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不予通过。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以及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特别是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施工时的质量控制,消除质量通病,以保证节能效果。
  (十二)监理单位要按照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节能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隐蔽工程、工序予以鉴认;同时对施工单位报检的符合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予以鉴认。
  
五、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管理
 
  (十三)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并经建筑节能管理部门专题论证,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四)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十五)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须将节能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并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予注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建设单位在节能工程单独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申领房屋产权使用证,同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十七) 各地要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省建设厅每年在各地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各地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或在工程中采用国家和我省明令禁止、淘汰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发放产权使用证,不得减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更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秀设计的评选。
  
六、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淘汰
 
落后和耗能高的技术与产品
 
  (十八)各地应根据国家和省发布的建筑节能技术公告和节能推广项目目录,引导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中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为规范市场行为,应开展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技术、材料、产品和设备性能的认定,以及节能建筑的认定工作。对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入工程使用。节能建筑应优先选用经国家和省推广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
  (十九)节能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材料、设备以及环境等因素,进行系统优化与技术整合。
  建筑的选址、布局、朝向、间距、层高等应合理规划与设计。应积极推广应用节能门窗和中空玻璃;严禁采用非节能的玻璃幕墙、玻璃窗;外窗必须采取外遮阳措施,限制采用凸窗;公共建筑除执行以上规定外,还应限制屋顶透明中厅的面积,合理设计室内空间和高度。
  优先选择使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以及钢混组合结构(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推广符合建筑工业化方向的预制结构体系;逐步在县级及以上城市的建筑中限制烧结粘土砖砌体结构的使用,直至禁止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复合叠合楼板和现浇空心楼板技术。积极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
  各地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做好建筑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措施。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技术,提倡自保温技术;禁止使用易吸水的开孔型材料作为外墙外保温与屋面的保温材料;
  小区景观用水应采用小区收集、净化的雨水,严禁采用自来水补水,鼓励采用中水回用技术;同时,应大力推广平屋面、墙面立体绿化种植技术。
  应经技术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比较后,合理选择采暖空调系统冷热源形式,并选用高效率设备,减少冷热媒输送系统的能耗,优先考虑采用自然能源;一般情况下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积极采用智能控制管理系统,减少采暖空调系统运行能耗。
  (二十)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光电、光纤)、地热、水热、空气源热泵等自然能源和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在城市,要鼓励集中使用太阳能,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要结合城市既有建筑平改坡改造工程,推进太阳能的利用;在农村,要积极推广太阳能技术、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技术。从今年起,我省新建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技术,并按照我省地方标准《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安装。
  
七、依靠科技进步,提升节能建筑的技术含量
 
  (二十一)各地要加大建筑节能技术科技攻关力度。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的投入,组织力量加大对新结构、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力度。结构体系要重点研发钢结构、复合木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外围护结构要重点研发利用固体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粉煤灰、煤矸石、页岩、江河湖泊淤泥等利废保温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外保温材料及既隔热又保温的新型建筑玻璃;新能源要重点研发利用太阳能、地热、水热、空气源热泵等自然能源和沼气、秸秆制气等生物质能技术。
  (二十二)积极实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注重成熟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加快建设节能示范小区。建筑节能的示范提倡多元技术的整合,包括新型结构体系、围护结构体系、新能源的利用;结合示范工程,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检测、检验技术、地方标准和"四新"成果推广应用技术规程的编制等。我省康居小区必须实施节能示范,政府投资的工程应率先建设节能示范工程,积极建设绿色建筑。
  (二十三)尽快完善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标准。要加快节能建筑快速检测方法和设备的科研攻关,加快编制《江苏省节能建筑的检测标准》、《江苏省节能建筑验收规范》、《建筑外围护结构设计导则》等相关标准和图集;继续鼓励企业编制"四新"成果推广应用的推荐性技术规程。
江苏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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