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11〕257号
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
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加快我省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实现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动态监测和远程传输,不断提高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GJ32/TJ111-2010)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强化标准的执行和管理,切实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和约束引导作用,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1年版)和《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为更好的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
1、设计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m2及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万m2及以上)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达到《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1年版)的要求。
2、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要求,没有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同步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实现与省/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连续传输,并将其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一部分进行验评。各类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优先采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项目。
4、监理单位要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一部分予以同步监理和同步验收,并在审核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时进行严格把关。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对其实施情况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予以说明。
6、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能耗监测系统的作用,发现用能漏洞,挖掘节能潜力,加强行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二、加强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中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管理
按照有关要求,自2009年起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中,机关办公建筑(5000m2及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万m2及以上)均必须按照有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安装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计量装置,并将监测数据远程传输至省/市建筑能耗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
各地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对应该安装分项计量装置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要求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示范项目方案制定、实施过程中,同步设计、安装分项计量装置。项目验收前,要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能耗监测系统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要将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传输至省/市数据中心,检测不合格或能耗数据无法正常上传的,不能通过验收。各类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通过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
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与省数据中心或当地数据中心联系接洽,确保建筑分类、分项能耗数据与省、市(南京、无锡、常州)数据中心实现有效对接,目前暂无数据中心的地区可直接传输至省数据中心。省/市数据中心出具的《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应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建筑能耗监测中心管理服务工作
各数据中心要加强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筑能耗数据校核工作,及时出具《建筑能耗数据传输核验表》;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发现数据传输异常时尽快与有关单位联系,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可靠性和连续性。
联系人:
省数据中心:丁欣之,联系电话:025-51868156;
南京市数据中心:花志伟,联系电话:025-86553480;
无锡市数据中心:钱保国,联系电话:0510-81822750;
常州市数据中心:杨宽荣,联系电话:0519-85682085。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