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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添加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浏览:1852

2023年11月1日,《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10月24日上午,江苏省人民政府召开《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作新闻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钧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发布会并回答记者问题。



“作为全国首个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王学锋表示,《办法》对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综合效益,防范各类风险,将集中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发布会上,王学锋就《办法》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等方面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立法背景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方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品质和投资效益。很长一段时期,政府投资工程普遍采用分散建设的模式,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管理水平低、管理责任不明、投资效益差、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一些工程严重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也存在较大廉政风险。


2017年,我省率先在全国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创新探索和实践,集中建设在13个设区市和县市区逐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已有集中建设监管单位155个、实施单位645家,从业人员约3万人。2019年以来,全省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3114个,总建筑面积1.26亿平方米,总投资8474亿元,获国家级奖项24个、省级奖项190个,集中建设工作呈现“全省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规定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集中建设,并具体列举了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范围。在此基础上,规定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集中建设的具体范围。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三)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并对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必要的协同配合作出规定。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巡查抽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将集中建设纳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特色亮点



(一)建立了组织实施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在集中建设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明晰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的工作权责分工,确立了集中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体系。《办法》强调要加强重大事项会商,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规范了集中建设实施。《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规定项目非因法定事由致使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实施单位的集中建设管理费用等,加大概算执行力度。


(三)创新了协调管理举措。《办法》规定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后及时进行项目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并特别规定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王学锋表示,下一步,江苏将以省政府令正式施行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走深走实,助力全省社会民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以当表率、做示范、走在前的果敢担当,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发布会上,张钧围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涵盖内容”及“如何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问题进行回答。他表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一是源头上把控,项目没有落实资金的不予审批。二是过程中监督。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使用单位完成资金筹措工作。三是实施中规范。实施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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