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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2]第1号

添加时间:2012年1月30日 浏览:8632

被处罚人:牛鸿志

聘用单位: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牛鸿志:

  2011年4月12日,由你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上海市宝山区万达广场1#坡道工程基坑开挖和垫层施工中造成北侧围护体倾覆,并引起一二八纪念路部分道路坍塌,经济损失约54.34万元,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你作为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履行监理职责进行制止,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1年11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1]27号),并于2011年12月6日收到你的送达回证。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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