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苏散字〔2012〕27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规范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根据《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抄送: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负责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研发和检(试)验工作。
第四条 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控制度
第五条 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包括《管理规程》要求在内的质量体系。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应将其目标、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手册、岗位职责、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 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 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第八条 记录控制
(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二)记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三)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热敏纸记录的文件不得直接存档。
(四)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实时记录。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
(五)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或印章。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随意改动。
(六)检(试)验原始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及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 不符合检(试)验工作的控制
(一)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制度,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用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试)验报告)。
(二)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三)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通知委托方并取消业务合同。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一)试验室主任:熟知预拌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检验方法,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由省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散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检(试)验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和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试)验方法,取得由省散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专职检(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在三名以上,每个检(试)验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应在两名以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质量统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经专业培训,掌握预拌砂浆相关统计技术,取得由省散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要求
(一)每年应对试验室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与考核,建立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二)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人员身份、职称、学历、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和任命,以及个人履历等信息。
(三)试验室的管理和检(试)验人员只能服务于一个试验室。试验室的管理或检(试)验人员兼任企业内其他部门的岗位,应保证这些部门与试验室无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主任和持证上岗人员变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辖设区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上报备案。
第四章 检(试)验环境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检(试)验各环节温、湿度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及记录。
(一)砂浆试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及停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当需要模拟施工条件下使用的砂浆时,温度宜于施工现场保持一致。
(二)进行砂浆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相对湿度应为45%~75%。
(四)砂浆试件标准养护:
1.养护室温度应为20℃±2℃,相对湿度应为90%以上。
2.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
(五)砂浆试件收缩试验,带模养护7d条件:温度应为20℃±2℃,湿度90%以上,移入环境应为20℃±2℃,相对湿度应为(60±5)%的试验室。
第十四条 水泥、粉煤灰、矿粉和外加剂检验环境
(一)试验室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应不低于50%;仪器和用具的温度应与试验室一致。
(二)养护箱的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
(三)试体养护池水温度应在20℃±1℃范围内。
(四)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试体应分池养护。
第十五条 集料检验环境
在砂的表观密度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的温度,检验的各项称量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第十六条 试验室分操作、检测、养护和样品存放功能区,其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通风、采光、照明良好,仪器设备、电器线路布局合理,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试验室环境温、湿度记录频率要求
(一)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至少记录二次。
(二)水泥养护箱或标准养护雾室温度与相对湿度至少每4h记录一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记录次数可以减至一天记录两次。在温度给定范围内,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范围中值。
(三)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试)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试)验。
(四)应将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五)对影响检(试)验质量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试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六)试验室应保持整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或贮存在试验室内。
(七)试验室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正常检(试)验工作。
第五章 检(试)验与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检(试)验设备仪器管理要求
(一)试验室所需设备仪器齐全,按《管理规程》附表一要求配置所需设备仪器,设备仪器规格、数量、性能应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易损零部件,需在规定的使用周期内贮存备用。
设备仪器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二)试验室计量器具应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定有效周期内的检定合格证书。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时间检定(或校准),并具有检定(或校准)有效周期内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并有明显的标识。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应有使用、维护和维修计划,做好相关记录。
(四)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或校准)周期和自校记录、使用维护记录等,做到一机一档。
(五)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修订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更换试验室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质量控制与检验
(一)按《管理规程》附表二要求具备对各种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能力,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验收。其检验方法按GB/T25181《预拌砂浆》(和DGJ32/J13-2005《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二)按《管理规程》附表三要求具备对预拌砂浆出厂检验能力, 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其检验方法按GB/T25181《预拌砂浆》和DGJ32/J13-2005《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方法、与产品有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和频次应符合《管理规程》和产品标准要求。
(四)检(试)验操作应有两名以上有资格的检(试)验人员在场,并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五)经检(试)验后的原材料和砂浆成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留样。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根据原材料的质量,按照生产计划的品种、强度等级下达书面砂浆配比通知,并监督实施。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试件应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强度等级等标记。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并与试验记录一致。
第二十一条 试验室质量管理
(一)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建立检(试)验物品标识系统,对原始检(试)验数据,统一分类汇总。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产品出厂的检验记录、产品的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做到检(试)验数据准确,样品及检(试)验数据保存完好。
(二)检(试)验报告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不得有擅自改动的痕迹。检(试)验报告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审核和批准人员(试验室主任)签署。
(三)按照《管理规程》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检验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验证,比对验证检验内容包括原材料、预拌砂浆配合比、产品性能等。
(四)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出厂产品质量管理,并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
(五)为确保检(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试验室应组织对检(试)验人员进行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六章 资格认证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资格认证工作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组织评审、审定与颁发证书(牌)。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报资格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江苏省预拌砂浆企业试验室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室主任、检(试)验员和质量统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试验室平面布置图,需注明各检(试)验间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五)必备设备仪器检定周期内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三条要求将材料报送设区市散办,设区市散办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初审及现场验收,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报送省散办审核。
省散办受理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评审组对试验室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的企业由省散办颁发资格证书(或授牌),有效期叁年。
第二十五条 按附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考核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试验室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应为本行业专业技术水平高、职业道德素质高、熟悉试验室工作的人员。评审组根据《细则》进行考核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和填写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散办应当加强对获得资格认证企业内部试验室的监督检查,相关监督检查每年不低于一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散办审查核实后,取消其试验室资格证书: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获得资格证书的。
(二)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产、关闭,以及吊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证书的。
(三)发现与申报要求不符且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五)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