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框架结构填充墙裂缝问题治理力度,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质量法规政策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我局组织制定了《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技术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技术 通知
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印发
共印:200份
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框架填充墙裂缝问题,改善房屋建筑工程观感,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质量法规政策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等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 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应当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技术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产品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将本技术规定内容列为质量工作重点,贯彻执行和实施到位。建设(开发)单位要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组织治理框架填充墙裂缝问题,并依法承担技术研发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费用。
第三条 本技术规定所称的框架填充墙,是指主要应用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块砌块的框架墙体。应用淤泥烧结保温砖砌筑的自保温墙体,应执行《淤泥烧结保温砖自保温砌体技术规程》,并同时执行本技术规定。
第二章 材 料
第四条 砌块生产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产品质量标准。块型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标准规范、标准图集和设计要求。混凝土砌块生产厂家应当配套供应配套块型和混凝土实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厂家应当配套供应配件和砌筑材料。
第五条 原则禁止龄期不足28天的砌块出厂。加气混凝土砌块出釜停放期不应小于28天,不宜小于45天;混凝土砌块的龄期不应小于28天。
砌块生产厂家应严格实行当日生产当日标注生产日期的制度。应建立专项台帐,准确记载每批产品的生产日期、库存时间、养护记录、出厂时间、交接手续。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台帐记载不清的,龄期一律按0天计算。
第六条 砌块生产应提供有效期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分批出厂的砌块应向用户提交出厂合格证书,标明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砌块等级标号、批量和生产日期,并在产品上显著标识。当用户、监管机构对生产厂家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进行复检。
第七条 禁止生产供应混凝土单排孔小型通孔砌块。
第八条 砌筑砂浆宜统一采购使用预拌砂浆或砌块、淤泥烧结保温砖专用砂浆(胶泥),砌筑砂浆生产厂家应采用中、粗砂,严禁使用山砂和混合粉。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和各级各类创优、创文明工地的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砌块(含配套混凝土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淤泥烧结保温砖、预拌砂浆、专用砂浆,应当向按规定获得省以上认定推广证书,并经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出具备案证明书的生产厂家采购(以下简称“两证”)。其它工程,应当优先选用“两证”齐全产品;对使用未取得“两证”产品的工程,不予退还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不得评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十条 镀锌钢丝网,耐碱玻纤网、砌块外加剂、砂浆外加剂等产品,应当优先选用获得“盐城市建设工程备案产品”证书的产品。
第十一条 同一面框架填充墙体,不得设计混用两种墙体材料,配砖应为同一材料,由同一厂家配套供应。
第三章 设 计
第十二条 砌块强度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0,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5.0。
第十三条 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应当设计使用铺浆面封底无空透的双排孔(含双排孔)以上的混凝土砌块,外围护墙应采用封底三排孔砌块。禁止设计使用混凝土单排孔通孔砌块。
第十四条 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当墙长大于5M时,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应增设高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混凝土砌块墙体可用4皮混凝土砖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宽度大于300mm的预留洞口应设钢筋混凝土过梁,并且伸入每边墙体的长度应不小于250mm。
第十五条 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7.5。当框架顶层填充墙采用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墙面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等措施。
第十六条 框架填充墙粉刷应采取满铺镀锌钢丝网或采用耐碱涂覆玻纤网格布防裂技术。
第十七条 公共建筑工程与中、高档住宅工程,可优先设计采用蒸压轻质砂加气混凝土砌块。
第四章 施 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于框架填充墙砌筑前45天,与砌块生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应严格执行向同一厂家采购配套材料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砌块、淤泥烧结保温砖等材料,应当会同监理单位严格检验生产供应单位“两证”和质保资料是否齐全,杜绝无证劣质产品流入工地。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台帐,准确记载每批产品的生产日期、出厂日期、进场日期、砌筑日期。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台帐记载不清的,龄期一律按0天计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责令暂停使用,按照规范数量双倍标准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检测不合格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 砌筑前应当进行排块设计,技术人员应当向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先做样板墙再进行大面积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严禁采购使用龄期不足28天的砌块。严禁使用有竖向裂缝、断裂及外表明显受潮的砌块进行砌筑。严禁将不同砌体材料进行混砌。市区建筑工程,按市政府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砂浆。
第二十二条 填充墙砌至接近梁底、板底时,应留有一定的空隙,填充墙砌筑完并间隔15天以后,方可将其补砌挤紧;补砌时,对双侧竖缝用高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嵌填密实。
第二十三条 框架柱间填充墙拉结筋应满足砖模数要求,不应折弯压入砖缝。拉结筋宜采用预埋法留置。
第二十四条 填充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时,框架柱与墙的交接处宜用15mm×15mm木条预先留缝,在加贴网片前浇水湿润,再用高强度等级的预拌砂浆嵌实。
第二十五条 砌体结构砌筑完成后宜60天后再抹灰,并不应少于30天。每天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8m以下,并应采取严格的防风、防雨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墙体上交叉埋设和开凿水平槽;竖向槽须在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用机械开凿,且在粉刷前,加贴钢丝网片等抗裂材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编入质量通病防治监理专项规划(方案),并加大旁站、平行检验、巡视力度。要严格检查进场材料“两证”和质保资料,对“两证”、质保资料不全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并采取见证取样送检措施。对经检测确定的不合格材料,要坚决清退出场,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质监机构和墙改节能、散装水泥等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墙改节能、散装水泥、图审、质监、城建监察等机构,要将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工作列为重点监管项目,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联动机制,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落实各有关管理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
图审机构负责对设计技术措施的审查把关,实施专项审查,督促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材料要求、构造详图和设计深度)。
墙改节能机构要完善新墙材认定制度,持续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公布抽检结果和“黑名单”,联合有关部门整治无证、挂靠、劣质产品,开展新墙材应用技术培训和试验室专项检查,采取措施禁止龄期不足28天的产品流入工地。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加强预拌砂浆质量抽检。
质监机构要加强施工阶段质量监管,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和落实框架填充墙裂缝治理措施(施工、监理专项方案),严禁施工单位采购、使用龄期不足28天的砌块和现场拌制普通砂浆,查处擅自取消设计技术措施、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施工行为,及时发现运用正反典型推动质量通病治理。
城建监察机构负责查处违反质量法规、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完善 计价办法,指导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将治理框架填充墙裂缝费用列入工程预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技术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市各有关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技术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盐建科研〔2010〕20号